受理駕駛人辦理年度查驗:
一)受理文件: 駕駛人檢附國民身分證、職業駕駛執照正本(驗後當場 發還)、執業登記證、執業 事實證明文件、本人私章等 文件,親自至本局交通隊辦 理。
(二)審查文件及駕駛人資格:
1.審查駕駛人檢附文件是否
齊全,不齊全者當場開立一
次告知單,請駕駛人補件。
2.齊全者審查其是否違反「道
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
3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列
各罪如有違反者,當場開立
通知書交駕駛人。
3.符合者,於執業登記證蓋年
度查驗章,並將駕駛人查驗
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。
資料出自:https://www.typd.gov.tw/upload/cht/article/B00204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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