換發執業登記證

 


受理換發執業登記證:


 (一)受理文件: 駕駛人配合年度查驗時,檢 附國民身分證、職業駕駛執 照正本(驗後當場發還)、 執業登記證、執業事實證明 文件、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 片 2 張、本人私章等文件, 親自至本局交通隊辦理。

 (二)審查文件及駕駛人資格: 1.審查駕駛人檢附文件是否 齊全,不齊全者當場開立一 次告知單,請駕駛人補件。 2.齊全者審查其是否違反「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 3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列 各罪如有違反者,當場開立 通知書交駕駛人。 3.符合者,當場製作新執業登 記證交付駕駛人,並將駕駛 人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。

資料源自:https://www.typd.gov.tw/upload/cht/article/B002041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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