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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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事務所所在地至其鄰近之縣(市)

一、基隆市-新北市、臺北市、桃園市、宜蘭縣。

二、臺北市-新北市、桃園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。

三、新北市-臺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市、宜蘭縣。

四、桃園市-新北市、臺北市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基隆市。

五、新竹縣-桃園市、苗栗縣、新竹市。

六、新竹市-桃園市、新竹縣、苗栗縣。

七、苗栗縣-新竹縣、臺中市、新竹市。

八、臺中市-苗栗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。

九、南投縣-臺中市、彰化縣。

十、彰化縣-臺中市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。

十一、雲林縣-嘉義縣、彰化縣、嘉義市。

十二、嘉義縣-臺南市、雲林縣、嘉義市。

十三、嘉義市-嘉義縣、臺南市、雲林縣。

十四、臺南市-高雄市、嘉義縣、嘉義市。

十五、高雄市-臺南市、屏東縣。

十六、屏東縣-高雄市、臺東縣。

十七、臺東縣-屏東縣、花蓮縣。

十八、花蓮縣-宜蘭縣、臺東縣。

十九、宜蘭縣-新北市、花蓮縣、基隆市、臺北市。

二十、澎湖縣。

二十一、金門縣。

二十二、連江縣。

資料取自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K0040003&flno=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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